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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六台北下雨,想說開車走石碇,菁桐,平溪,九份,來個雨中漫遊,
在平雙隧道前數個彎道就看到時速六十公里的警示牌,
也知道車友時常警告平雙隧道後常有警察在測速,
因此即使在下雨天,在進平雙隧道前三百公尺,我就開始注意車速,
約五十五至五十八左右前進,且至少看了三,四次時速表,確定沒有超速.

沒想到進入隧道後,在隧道中間路段,警車停在對向,有二員警員將我攔下,
說我車速七十二公里,這個路段速限六十,我超過十二公里.(態度倒滿客氣的)
我當場傻眼,若我沒有特別注意自己的車速,那超速是有可能,
但我這次還特別看了三,四次我的車速,肯定在六十以下,
要不就是我車子的時速表不準,要不就是警察要給我亂開罰單.
(山路裡時速五十幾跟七十幾,速度感差很多,我認為時速表不太能會有錯)

於是我跟警員說明,我在進隧道前至才看了三次,時速維持在六十以下,要求看照片,
但警員說超速攔停可以不用照相,只要當場攔停舉發就可以.
後來我又說我有在騎重車,平常就知道這裡有在抓超速,怎麼可能會在這超速.
後來警員看看証件沒什麼問題,就讓我走了.
沒開單,少了場麻煩.

不知現在法令是怎樣規定,我認為警察當場攔停是沒什麼問題,但相對的也應負責舉證才行,
即使警察的測速有顯示七十二公里,但怎麼能確定那是我違規的?這種作法很容易產生糾紛.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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